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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和行政强制事项对应的法律依据

2021-11-23 16:36湖北省林业局法规处

行政处罚事项(31项)—对应的法律依据
实施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对应法律依据(设定依据)
1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2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5对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对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7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通过)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竞彩网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 由国家工商局依照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足球竞彩网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 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8对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湖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通过)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擅自驯养繁殖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9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足球竞彩网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11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2对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3对不按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令其恢复原状;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区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动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14对违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1992修订)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5对森林病虫害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等失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16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灾害蔓延的处罚行政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 1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 (一) 用带 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 1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 (一) 用带 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二) 发生 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7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8对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9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20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1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2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23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4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5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对非法引进非主要林木品种的或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二)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
27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8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9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修订)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0对造成森林火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违《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2002年9月27日通过)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31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2项)
实施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对应法律依据(设定依据)
1代为除治林业有害生物行政强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除治,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改变用途行政强制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修正)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征收(1项)

实施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对应法律依据(设定依据)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2]73号) 第二章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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