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如何进行信息变更、范围调整?
1、名录信息变更
省级重要湿地名称、行政区域、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责任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报告,提交变更申请函。
省林业局收到变更申请函,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变更省级重要湿地相关信息。
2、范围调整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重要湿地,应当申请范围调整:
(一)因水系整理、水坝加高、湿地修复等措施导致湿地范围或面积发生变化,变化幅度超过5%;
(二)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自然演替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湿地范围或面积发生变化,变化幅度超过5%,且变化后的湿地范围、面积相对稳定。
3、范围调整材料
申请省级重要湿地范围调整,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调整申请函;
(二)省级重要湿地范围调整方案及其电子文本;
(三)调整后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
(四)调整后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五)调整后省级重要湿地的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
省级重要湿地范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省级重要湿地发布时间、文号、面积、范围、湿地类型构成,省级重要湿地发布后的保护管理概况;调整的理由和可行性,拟新增或调出区域的位置、面积、湿地类型构成;调整行为对省级重要湿地完整性、生态功能及保护管理的影响;调整后省级重要湿地面积、范围、湿地类型构成、符合省级重要湿地确定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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