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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是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由什么部门查处?

2021-09-22 11:31湖北省林业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明确以下四点:其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禁止用来制作食品的,故意生产、经营该种食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其二,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包括在宾馆、酒楼等餐饮场所消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其三,使用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制作食品是合法的,只能对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进行处罚。其四,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梅花鹿、马鹿、虎纹蛙、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的人工种群,法律没有禁止用来制作食品,对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如前所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类情形的行政处罚权如何分工,有待于法律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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