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是指对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覆盖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农村居民;2、城镇非从业居民;3、大中专学生;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河南省城乡居民住院医疗待遇
1、河南省城乡居民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万元) |
市级三级医院 | 1200-4000元 | 53% | 15 |
4000元以上 | 72% |
※各省辖市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适当调整。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参保老人,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最高不超过95%,定额病种除外。
2、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4、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四、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需转往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转诊方式
1、正常转诊:参保人员应到参保地确定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到我院办理住院时持转诊证明及相关证件者(住院证、户口本/身份证),其住院费用按正常比例报销。
2、非正常转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后须办理电子转诊,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报销。
因以下原因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电子转诊,其住院费用按正常比例报销:
①因急诊或精神病直接到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3—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②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证明,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医疗机构住院。
转诊转院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各地、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政策略有不同,具体转诊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